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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金露丽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41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露丽,女,汉族,1966年6月9日出生,,高中文化,系哈尔滨市南岗区茁展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久霖,黑龙江学楷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露丽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露丽及其辩护人李久霖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0年2月,被告人金露丽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申领了卡号×××信用卡,并使用该卡透支消费。截至案发,金露丽使用该卡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62399.23元。发卡银行自2014年2月起多次对金露丽进行催收,金露丽拒不还款。2、2010年3月,被告人金露丽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申领了卡号×××信用卡,并使用该卡透支消费。截至案发,金露丽使用该卡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279965.29元。发卡银行自2013年12月起多次对金露丽进行催收,金露丽拒不还款。综上,被告人金露丽使用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342364.52元。经侦查,被告人金露丽于2014年7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传唤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信用卡申领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金露丽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露丽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露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金露丽辩解银行未对其多次催收。经审理查明:1、2010年2月,被告人金露丽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申领了一张卡号×××的信用卡并透支使用,透支本金62399.23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其仍拒不归还透支款。2、2010年3月,被告人金露丽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信用卡并透支使用,透支本金279965.29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其仍拒不归还透支款。综上,被告人金露丽使用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342364.52元。经举报,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30日将被告人金露丽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4年7月30日,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支行副经理杨某某报案称,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金露丽已被银行工作人员控制,公安人员赶到该银行将金露丽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2、信用卡申领资料:申领信用卡的相关材料情况。3、交易明细:信用卡交易的相关情况。4、催收记录:工商银行于2013年11月26日、12月2日、2014年2月17日等时间多次针对尾号为8320的信用卡向金露丽催收;中国银行于2014年2月8日、2月15日、2月18日等时间多次针对尾号为8767的信用卡向金露丽催收。5、民事案件材料:与金露丽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房产有关的民事案件相关材料情况。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其是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支行副经理。金露丽自2013年3月份以来恶意透支牡丹信用卡,截止2014年7月30日累计欠款329220.28元,其中本金279965.29元、利息44254.99元、滞纳金5000元。金露丽是2010年3月办理的信用卡,2014年3月24日最后一次还款,还款金额为100元。金露丽欠款期间,我们银行催收了很多次,但金露丽始终说自己有宫颈癌无力偿还这些钱并称有病例,其2014年7月30日给她打电话让她把病历送来,但金露丽来了以后说病历弄丢了,金露丽自己始终说没有能力还款,我们就将涉嫌信用卡诈骗的金露丽扭送到公安机关。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金露丽和其弟弟张某某在一起搭伙过日子有六七年了。其知道金露丽在2010年4月份因患有宫颈重度不典型性增生住院手术的事,她住院时用的是其的医保卡。8、被告人金露丽的供述:2010年3月,其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工商银行支行卡部,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尾号为8320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初始额度是1万元,半年以后透支额度提升到50万元,这张卡没有借给别人使用过,其公司需要的时候其用这张卡买东西、进货还有装修,公司叫哈尔滨市茁展商贸有限公司,其是公司法人,其最后一次还款是在2014年3月24日还了100元,现这张卡透支本金大概是27万多元,利息、手续费和滞纳金是多少其不知道,在银行有记录,其在短期之内还款有些困难,得等到杭州的官司其打赢之后,其把房子卖了才能偿还这些欠款,具体偿还时间其说不准,其在哈尔滨经营的公司也无法正常经营了,所以现在其不能偿还这些欠款。除了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外,还有三张信用卡也透支了,第一张是2010年2月其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国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尾号为8767,这张卡截止到2014年7月12日透支本金62399.23元、利息7571.79元、滞纳金14734.31元,合计欠款84705.33元;第二张是2012年5月其在南岗区光大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尾号为3289,这张卡截止到2014年3月左右透支本金9万多元;第三张是2010年左右其在道里区农业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尾号为7115,这张卡截止到2014年3月份透支本金1.5万元整。这三张信用卡主要用在其经营的哈尔滨市南岗区茁展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上了,还有一部分用在杭州打官司上了,另外其在2011年做了宫颈癌摘除手术花了一笔钱。2014年7月30日,其去工商银行和兴支行找银行的领导想商量一下信用卡欠款的事情,其到了以后银行报案了,其就和银行的人及民警一起到了公安局。其准备让工商银行起诉其,想让工商银行执行其在杭州拥有的房产,这套房产在杭州市下城区三塘竹苑小区,因为其的姐姐金某甲盗用其的身份证替人做反担保,借款人逃跑了,担保公司去法院起诉,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露丽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对于被告人金露丽提出银行未对其多次催收的辩解,经查:银行催收记录及证人杨绪光的证言足以证实,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均对被告人金露丽进行了多次催收,被告人金露丽的辩解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露丽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简 成人民陪审员  刘亭亭人民陪审员  姜 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