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田广文与江汉油田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广文,江汉油田瑞腾达责任有限公司,江汉油田骏鑫工程潜江有限公司,庆城县白马乡高户村委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756号原告田广文。被告江汉油田瑞腾达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城县西环路。法定代表人:肖斌,经理。被告江汉油田骏鑫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城县西环路。法定代表人:张劲松,经理。被告庆城县白马乡高户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董邓宏,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广文与被告江汉油田瑞腾达责任有限公司、江汉油田骏鑫工程潜江有限公司、庆城县白马乡高户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广文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广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桂彬审 判 员 常文艳人民陪审员 边巧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臧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