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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玉杰与李树峰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杰,李树峰,李本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74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杰被执行人:李树峰、李本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本树有中国建设银行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树峰、李本树银行存款21652.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文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