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陶树林、彭国英等与徐政军、来安通达商贸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树林,彭国英,盛明芝,陶迎伟,徐政军,来安通达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30号原告:陶树林,农民。原告:彭国英,农民。原告:盛明芝,农民。原告:陶迎伟,务工。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辛明平,上海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政军,务工。委托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来安通达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双糖马厂魏郢组(来双路边)。法定代表人:程忠国,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南大街花园综合北楼11号门面房。负责人:宋晓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扬,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周然,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树林、彭国英、盛明芝、陶迎伟与被告徐政军、来安县通达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树林、彭国英、盛明芝、陶迎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政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树林、彭国英、盛明芝、陶迎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树林、彭国英、盛明芝、陶迎伟撤回对被告徐政军的起诉。审 判 员 徐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悠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