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进喜与被执行人珲春市板石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喜,珲春市板石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珲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李进喜,男,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珲春市板石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郎利臣,珲春市板石镇新农村村主任。申请执行人李进喜与被执行人珲春市板石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4)珲民二初字第7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3935元、申请执行费295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珲春市板石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在珲春市板石镇经济经营管理站账户内暂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李进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珲民二初字第7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吉松审判员 徐龙虎审判员 郑智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金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