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曾淑英诉闫国英、曾大国、曾大乾、曾大明、曾西河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淑英,闫国清,曾大国,曾大明,曾大乾,曾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400号原告:曾淑英。委托代理人:岳立忠,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国清。被告:曾大国。被告:曾大明。被告:曾大乾。被告:曾西河。案由:遗嘱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淑英与被告闫国清、曾大国、曾大明、曾大乾、曾西河遗嘱纠纷一案时,原告曾淑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原告曾淑英已预交),退还原告曾淑英。代理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秦立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