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红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卜兴福与杨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兴福,杨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红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卜兴福,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告杨宗明,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兴福诉被告杨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兴福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兴福以与被告杨宗明私下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兴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卜兴福负担。审判员 郭海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成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