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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车小梅与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小梅,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931号原告车小梅,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农民。委托代理人车焕民,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农民。系原告之父。被告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负责人车建录,该组组长。原告车小梅与被告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小梅及委托代理人车焕民、被告负责人车建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车小梅诉称,我出生在被告村组,户籍及承包地均在被告村组,系被告村组合法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2010年起被告村组部分土地被征用,被告共向村民发放了三次征地补偿款合计110320元。除第一次给原告发放了28000元外,其余款项均未给付原告。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823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车小梅常住人口登记卡、农村承包土地证、农村合作医疗证,用以证明原告系被告村组合法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证人李文贤、仵淑爱、车敏会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原告的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辩称,原告不能参加组上的任何分配。理由如下:原告系出嫁女,按照组上民主议定的分配方案,出嫁女不参与组上的任何分配。原告之父同意组上的分配方案,且已实际领取款项,加之原告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支持其辩驳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2013年12月10日会议记录,用以证明被告村组商讨二次征地款分配方案为:按现有人口进行分配,人员确定日期2010年8月25日。出嫁女一律不能参加分配。2、2014年会议记录,用以证明2014年研究的分配方案为:按钱到帐现有农业人口分配,在2010年征地之日起转入本组户口一律不参加分配。3、2011年3月29日征地款分配表、2014年1月25日征地款分配表、2014年12月22日征地款分配表,用以证明原告之父同意分配方案并领取了相应的款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作如下认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且三份证人证言并非证人亲笔书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不予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有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部分违反法律规定且与本案无关联性,故对被告提交的三份证据,部分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车小梅1980年5月出生于被告村组,2001年原告出嫁,男方系非农业家庭户口,2011年3月15日原告离婚。原告的户籍自出生以来一直登记在被告村组且原告在被告村组分得承包土地。2010年被告村组部分土地被征收,2011年3月29日被告第一次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按照分配方案,每人应得征地补偿款56375元,原告按半人计算分得28187.5元。2014年1月25日被告第二次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按照分配方案,每人应得征地补偿款15300元,原告未参与分配。2014年12月22日被告第三次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按照分配方案,每人应得征地补偿款28000元,原告未参与分配。原告之父在被告第三次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向被告主张原告应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被告以村组民主议定的分配方案中,出嫁女不参与分配为由不同意原告参与分配。无奈,原告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应得的征地补偿款,被告不同意给付,也不同意调解。又查明,2011年3月29日被告给付原告28187.5元征地补偿款后,就剩余部分原告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原告虽与城镇居民结婚并于2011年离婚,但其户籍、土地均在被告村组,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同其他村民同等待遇。被告在给本组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时,未给原告分配,显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11年3月29日被告给付原告28187.5元征地补偿款后,就剩余部分原告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现原告主张其余28187.5元,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利。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征地补偿款433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称村组民主议定的分配方案中,出嫁女不参与分配的理由,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车小梅征地补偿款43300元;二、驳回原告车小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8元,由原告车小梅负担929元,由被告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负担9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军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人民陪审员  赵安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