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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申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时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甲,时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申字第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时某。再审申请人王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时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甲申请再审称:一、我与被申请人订婚后,先后向被申请人支付了见面礼10100元,彩礼6600元,支付家具款40000元,倒水钱600元,购衣服、手机、三金共18000元,礼品3950元,礼花1800元等共计8万余元。而一审判决只认定37300元。二、证人王某乙在一审中提供虚假证据,而法院予以认定。三、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主要证据未质证。综上,一审判决��伪造证据认定事实且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显属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应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时某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本案审查查明:王某甲与时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菏牡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时某酌情返还再审申请人王某甲彩礼款共计33570元等。2014年4月25日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王某甲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忠涛人民陪审员  田银生人民陪审员  顿钢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记员姜欣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