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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2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73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花映洲。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心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