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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罗剑平、朱文科抢劫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朱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70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2月2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某,广东某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某,男,汉族。2012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2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l5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温某锋,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5〕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朱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刘某,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温某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与朱某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留仙洞小学附近伺机抢劫。当日20时许,二被告人尾随行经该处的被害人程某及其女友刘某,至西丽同乐路东侧人行道时,罗某上前拦住程某,恐吓程某要其交出钱和手机,否则就要打人。同时朱某拦住刘某并抓住刘某的衣服。程某将人民币150元和一部苹果手机交给罗某,刘某将一部三星手机交给朱某。得手后,二被告人迅速逃离现场,后将上述现金及两部手机平分。2015年2月28日,民警在宝安区创业二路东联工业区门口将被告人罗某抓获,并在其左裤袋里缴获三星手机一部。2015年3月16日,民警在东莞东站将被告人朱某抓获。经鉴定,上述被抢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519.2元,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190元。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公诉量建〔2015〕615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朱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两被告人不认罪,故建议对告人朱某判处三年三个月到四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罗某判处三年到四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某被当庭表示认罪,但其辩称,其二人喝了酒,出去散步,看到一对情侣就上前实施了勒索。其当时没有说要打被害人,其只是要求两被害人把手机、钱包给其二人;其中途也没有说过要打被害人。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两被害人关于案发时的细节陈述存在矛盾的地方,并不能完全还原事实。2、被告人罗某认罪态度好,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都是认罪的,其口供始终保持一致。3、被告人罗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其犯罪是因为没有钱吃饭。从犯罪手段上看,两被告人没有使用作案工具,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4、被告人罗某积极退赃,已经将三星手机退还给被害人,并且其愿意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庭后其家属会积极联系被害人,争取取得谅解。综上,恳请法院从轻判决。被告人朱某当庭表示认罪,但其辩称,其没有抓女被害人的衣服,其只是拦住她。此外,其从小生活的家庭环境里,父母经常吵架,其有些心理障碍,言语较少,希望能得到从轻判处。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两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二人当庭供述不一致,应以当庭供述为准。2、涉案苹果手机未能缴回,故价格鉴定结论中关于苹果手机的鉴定价格不足以采信。2、被告人罗某反复强调其没有使用过武力,没有说要打两被害人。被告人朱某当庭也说其没有恐吓、威胁两被害人,也没有拉扯女被害人。两被告人与两被害人年龄相当,其二人在犯罪过程中未着奇装异服,身上无纹身,未携带工具;事发现场地势开阔;两被害人在非常轻微的拉扯下主动交出财物,无任何反抗,可见两被害人持有无所谓的心态。因此,两被告人的行为未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根据法律规定,其二人不构成抢劫罪。两被告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3、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属从犯。综上,希望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被告人朱某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与朱某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留仙洞小学附近伺机抢劫。当日20时许,二被告人尾随行经该处的被害人程某及其女友刘某,至西丽同乐路东侧人行道时,罗某上前拦住程某,恐吓程某要其交出钱和手机,否则就要打人。同时朱某拦住刘某并抓住刘某的衣服。程某将人民币150元和一部苹果手机交给罗某,刘某将一部三星手机交给朱某。得手后,二被告人迅速逃离现场,后将上述现金及两部手机平分。2015年2月28日,民警在宝安区创业二路东联工业区门口将被告人罗某抓获,并在其左裤袋里缴获三星手机一部。2015年3月16日,民警在东莞东站将被告人朱某抓获。经鉴定,上述被抢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19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涉案赃物三星手机的实物照片。二、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归案情况、到案经过,缴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清清单,发还清单,关于涉案赃物去向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三、证人证言证人欧某(保安员):2月24日晚上8时许,我接到警长电话后及时赶到同乐路找到了程某和刘某,随后和民警一起找寻嫌疑人踪迹,但没找到。事后,我们看了监控录像,从视频中发现两名嫌疑人男子出现在东联工业区附近。27、28日警长带着我到东联工业区附近进行便衣伏击,到了28日13时许,我们在东联工业区门口发现一名男子的体貌特征和视频中一男子基本吻合,于是我们将该男子截住后进行盘查,警长从该男子裤袋里搜出一部白色三星手机,手机和刘某被抢的手机吻合,于是我们就把该男子带回派出所了。其辨认出罗某。四、被害人陈述(1)刘某:我和男友被抢了。2月24日20时许,我们从留仙洞村出来走在路上,经过同乐路与留仙大道的路口时,有一名男子从后面冲上来,把手搭在我男友肩膀并抓住他的衣服,我没反应过来,以为他俩认识,但是随后又有一男子突然出现在我面前,用手抓住我的衣领。这时候,抓住我男友的男子说“把手机和钱、东西都拿出来”,我意识到对方是抢劫的,因为当时地方比较偏,前后也没人,我怕对方会伤害我们,于是我就从裤袋里把手机拿出来,抓住我的男子把我的手机拿过去,我当时想着手机卡没了比较麻烦,就鼓起勇气问他能不能把手机卡还给我,那名抢我手机的男子就把我手机卡取出来还给我。这时候抓住我男朋友的男子也盯着我,我就说我没钱了,然后我还把口袋里的东西掏出来,对方看我只带了一包茶叶就没理会我了。当时我男朋友已经把口袋里的钱拿出来给他们,并说没带手机,但是那男子不相信,还伸手去摸我男朋友的口袋,我说我男朋友只带了一个充电器,你们要了也没用。但是对方很凶地说“快点,别废话,别让我动手,你不拿出来我就打她”,我男友听对方这么说,害怕对方打我就把手机掏出来了,对方一下就将手机夺走了,然后两人就跑了。我们继续走了几分钟才遇到路人,然后找人借了电话报警。对方让我们把手机和钱等交出来,我们看那个地方比较偏僻,路边草丛比较茂盛我也看不到马路上的情况,前后也没有来人,我们怕对方带有刀之类的,不给他们会伤害我们,而且后来那名个子比较高的男子还说要打我,我们只好把手机和钱给他们。(2)程某:拦住我的那名男子威胁我们,如果不将身上的手机交出来,就要打人了,我们怕被打,我就将身上的150元现金给了他,我当时将手机藏在腰间,拦住我的男子还搜我身上的财物,但是没搜到,还威胁我再不拿出来就要打人了,我就把手机拿出来给他了,后来我想把手机卡卸下来,对方一听我要找工具卸卡,就将我的手机夺走了。他们就是用手拉住我们的胳膊,用语言威胁我们。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罗某供述:我叫“光头”,我和“牙刷苏”2月24日晚上8点多在西丽留仙洞小学附近抢了一男一女的财物,我们共抢了人民币现金150多元,两部手机(白色苹果手机和白色三星手机)。我分了77元和一部三星手机,“牙刷苏”分了70多元和一部苹果手机。24日晚上6点多钟,我和“牙刷苏”商量去外面偷点东西,我们先到了宝安中学附近公园走了一圈,没有什么可以偷,接着我们又走到西丽留仙洞小学附近的草坪。当时是晚上8时许,我就说没钱没手机用,干脆去抢点东西算了,“牙刷苏”同意了。刚好当时有一男一女从我们面前走来,我就问“牙刷苏”这两个能不能动?他说应该可以。于是我们就尾随那对男女,我上前用右手搭在那个男子肩膀,恐吓他把钱和手机拿出来,不给的话就打他。那个男子从裤袋里拿了大约150元人民币给我,我叫他把手机拿出来,那男子说他没有手机,于是我就把钱交给“牙刷苏”,然后去搜那名男子的口袋,没有搜到,当我要去搜他后面口袋的时候,那名男子就把手机拿出来了,于是我就叫他把手机拿给我,他说要卸下手机卡,但是他的手机卡需要工具才能卸下,我就没有将手机卡给他。我在抢这名男子的时候,牙刷苏在抢那个女的,他抢了那个女的一部三星手机。拿到手机后,我就对着那对男女说可以走了,于是他们往前走,我们就往他们相反方向走了。我们没有用工具威胁,也没有打他们,我说了让他们把钱和手机拿出来,不然就打他们。我们抢到的现金是平分的,我要了苹果手机,朱某要了三星手机,但是我拿的苹果手机有开机密码,用不了,我又没有手机用,就向朱某借三星手机用,并说要把苹果手机给他,但是他不要,于是2月25日我趁他去冲凉的时候,把苹果手机放在他背包的裤兜里,直到我们分开我都没跟他说。其辨认出朱某就是“牙刷苏”。(2)朱某:2015年2月24日下午,“光头”过来找我一起吃饭,吃完饭后晚上6点多,他说没钱了,有什么办法可以搞到钱,我说要么偷要么抢,于是我们当天晚上商量怎么去偷别人单车,我们到了宝安中学附近没有找到合适目标,到了晚上7点半左右,我们到了西丽留仙洞小学附近的草地上,我们商量去抢,当时看到一男一女过来,我们就尾随过去,突然“光头”上前拦住那个男的,说“你们两个不要动,不然就打你们”,并叫我控制住那个女的,我拉住那个女的衣服,“光头”叫他们把身上的钱和手机拿出来,那名男子掏出150元现金给“光头”,“光头”接过钱把钱递给我,那两个人分别把手机掏出来后,我拿着那个女的的三星手机,我把卡卸下来给她,“光头”拿着那个男的的苹果手机,卡卸不下来就直接拿手机走了,“光头”还威胁他们两个不要报警,因为我们已经记住他们的相貌,如果报警以后就找他们的麻烦,接着我们俩就往宝安方向跑了。我们没有使用工具,“光头”负责控制和抢,我在旁边协助他。抢来的150元我们平分了,“光头”要了苹果手机,我要了三星手机,后来“光头”说苹果手机开不了锁用不了,叫我把三星手机给他,我就把三星手机给他了。其辨认出罗某就是“光头”。六、鉴定意见深价鉴【2015】1079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三星手机价值1190元。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1)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形成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2)被害人程某辨认出罗某,未辨认出朱某。(3)被害人刘某辨认出罗某和朱某。(4)证人欧某辨认出罗某。(5)罗某辨认出朱某是和其一起抢劫的“牙刷苏”。(6)朱某辨认出罗某是和其一起抢劫的“光头”。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罗某、朱某被抓后的指认现场录像;罗某和朱某在作案前后的活动轨迹。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两被告人的罪名,其二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两被害人陈述可相互印证,显示两被告人具有控制两被害人行动并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同时,案发时为冬日的19时30分许,天色已黑;从现场勘验检查照片可见,案发地的人行道两边均为绿色植物,旁边无建筑物,与车行道亦有阻隔,被害人无法向过往车辆求救。由此,综合考虑案发时的时间、地点,两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可确认两被害人系迫于可能当场使用的暴力,不敢反抗而交出财物,两被告人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两被告人当庭否认曾言语威胁两被害人,无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辩称两被告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为公共秩序,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主要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挑衅大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仅处于从属地位;从客观方面而言,寻衅滋事罪往往发生在公共场合,犯罪对象可能为不确定的多数人,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主要为滋扰他人,极少使用暴力或暴力程度、言语威胁程度较为轻微。此外,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威胁一般表现为若不交出财物,将在未来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而非当场实现。综上,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及敲诈勒索罪,对于被告人相关辩解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两被告人共同犯罪,各有分工,事后平分赃物、赃款,故两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本院不予区分主、从犯。对于被告人朱某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关于涉案苹果手机的价值,侦查人员未缴回实物,证据中亦未见相应购买票据,故鉴定机构对此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朱某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执行至2018年9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起执行至2018年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湘波人民陪审员  刘 劼人民陪审员  段先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