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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会敏与被告齐长有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敏,齐长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王会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齐长有,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敏与被告齐长有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会敏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会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0元,退回原告250元。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于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