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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桂民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233号原告黄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6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曹爱棠人民陪审员  范立春人民陪审员  毕世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容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