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卫坤与邯郸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坤,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丛行初字第96号原告李卫坤。被告邯郸��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340号。法定代表人白钢,局长。原告李卫坤不服被告邯郸市交通运输局所作(2015)邯交出强决字第0000085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卫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卫坤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卫坤负担。审 判 长 袁晓军审 判 员 于 宙人民陪审员 李延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