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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4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黄保才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宁乡县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保才,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宁乡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4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保才,男,194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正坤,男,194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小民,宁乡县煤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宁乡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白马桥乡凤形社区宁黄路158号。法定代表人:谭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邵武,湖南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斌,湖南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保才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宁乡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宁乡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07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保才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正坤、张小民,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邵武、郭斌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黄保才于1975年由灰汤人民公社安排做水利电力站站长,1992年以前由公社管理,1992年之后,由宁乡县农电管理总站管理,未办理招工(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手续。1996年黄保才与宁乡县农电管理总站签订退岗协议,一次性领取了退岗安置及生活补助费后,离开了工作岗位。此后,黄保才不断向有关单位提出诉求,要求享受有关养老保险等待遇。2014年11月20日,黄保才向宁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11月25日,宁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农电人员落实身份、待遇的政策性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黄保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退还。上诉人黄保才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1、本案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因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劳动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因企业自己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由当时人民公社选派进入当时的农电一线,经政府批准成立农电管理总站。上诉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交到了宁乡县电力局,宁乡县电力局是上诉人的管理单位,当时的宁乡县电力局就是现在的被上诉人,更何况被上诉人整体接纳了当时农电总站所有的设施和人员,而现在农电总站早已不存在。《退岗合同》是被上诉人因分流富余劳动力而与上诉人签订的因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在经过劳动部门前置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并非如一审法院认定的政策性起诉。2、《退岗合同》是无效协议,它剥夺了上诉人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劳动权利且与法律规定明显相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请求无疑要得到支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改判如一审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被上诉人国网宁乡分公司辩称:1、国网宁乡分公司不属于本案适格主体。宁乡县农电管理总站是农电员人事任免、工资发放、保险购买等农电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其系由宁乡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隶属宁乡县政府领导。在行政架构上,宁乡县农电管理总站与宁乡县电力局没有任何关系,双方只存在业务合作、指导关系。故国网宁乡分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黄保才应向宁乡县农电管理总站主张权利。2、本案已超过法定仲裁期限,黄保才的请求应予以驳回。根据《劳动法》和当时有效施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案黄保才在退岗期间(1996年-1999年期间),宁乡县农电管理总站与其签订《退岗合同》,并一次性向其发放退岗安置和生活补助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自宁乡县农电管理总站与黄保才签订退岗合同之日,就是黄保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本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时隔十几年后,黄保才才提起劳动仲裁程序,已明显超出法定仲裁期限,故黄保才的诉讼请求应当全部予以驳回。3、黄保才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畴,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黄保才的诉讼请求包括赔偿其养老保险损失、失业保险损失,自2014年12月开始按月相应标准发放养老保险损失,上述请求属于补缴社会保险纠纷。根据《劳动法》第100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第13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催缴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的职权范围。故缴纳或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畴,黄保才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4、本案黄保才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应予驳回。宁乡县农电管理总站出资为临聘农电员购买保险是根据当时政策文件要求以解决农电员退岗生活待遇问题,后再依据政策文件要求,将农电员的退岗保险提升至社保待遇,按条件对农电员进行转招使其享受国家职工同等待遇。本案黄保才按照当时政策规定,属于“由子女顶转享受社保待遇,本人不再重复享受”一类人员,即由子女进行顶招,其子女已享受社保、国家职工的相关福利待遇,本人不能再重复享受。且黄保才在退岗时,县农电管理总站均向其一次性发放退岗安置费和生活补助费,由此双方签署了《退岗合同》,黄保才承诺退岗后不再由单位承担任何养老经费开支。故本案黄保才的社保待遇已由其子女顶转享受,且本人退岗时领取了退岗安置费和生活补助费,黄保才签订了《退岗合同》十几年后再提出本案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国网宁乡分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黄保才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黄保才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裁决。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以及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经审查,黄保才系农电人员,其诉求是要求国网宁乡分公司赔偿养老金损失、失业保险金损失及发放养老保险,是因宁乡县农电管理总站依据《关于补办养老金及普调效益工资的通知》与《关于农电员转户后办理招工等有关手续规定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的精神与规定,对黄保才采取由子女顶转享受社保待遇与退岗安置处理而引起的纠纷。黄保才要求落实农电人员身份与保险待遇的纠纷涉及国家农电政策改革,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平等民事主体间因民事权益纠纷提起诉讼的条件,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黄保才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黄保才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案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退还黄保才。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祖湖代理审判员  戴 莉代理审判员  吴世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笑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