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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9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钟冰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钟冰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94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高铁兵,行长。被执行人:钟冰冰,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市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0544。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钟冰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1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钟冰冰名下的开设于珠海华润银行拱北支行账户为62×××58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568.89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