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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946号原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秦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佳乐,女。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全土豆公司)诉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迅雷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迅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只有在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情况下,才由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迅雷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又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所诉系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即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杜灵燕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琳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