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朱岩彩与陈爱飞、谢进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岩彩,陈爱飞,谢进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885号原告:朱岩彩,电话:。委托代理人:骆春妮。被告:陈爱飞(曾用名陈爱辉)。被告:谢进爱。原告朱岩彩为与被告陈爱飞、谢进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岩彩,被告谢进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爱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朱岩彩诉称,两被告于1988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6月22日办理离婚手续。2010年5月11日,两被告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生活困难所需为由向原告借去人民币20000元,由被告陈爱飞出具借条一份为凭。尔后,两被告一直未偿还,故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并支付原告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爱飞未作答辩,也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被告谢进爱辩称,与被告陈爱飞已经离婚,愿意承担一半的责任,并每月偿还500元。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案事实有被告陈爱飞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两被告户籍查询函及结婚登记申请书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陈爱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以上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原告朱岩彩与被告陈爱飞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谢进爱未提出该债务系被告陈爱飞个人债务抗辩,故本院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作出约定,被告应在原告催讨后及时偿还,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4月16日)起的利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爱飞、谢进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岩彩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至本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爱飞、谢进爱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账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叶开飞人民陪审员 林峰波人民陪审员 陈能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