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弋刑初字第0013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3年9月13日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初中文化,厨师,户籍地为安徽省肥东县,现租住芜湖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弋检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3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两次在芜湖市镜湖区境内窃取他人电动车,一次在芜湖市弋江区境内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共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5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来到芜湖市镜湖区北门“依巢网吧”门口,窃得被害人张某停放在门口的白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716元),销赃得款约700元。2、2014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来到芜湖市镜湖区双桐巷出口处,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红色新日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160元),销赃得款约700元。3、2015年3月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芜湖市弋江区南瑞新城沐春园27幢1单元101室,窃得被害人肖某某家中电脑主机一台(价值302元)、三星牌手机一部(价值204元)、海信牌手机一部(价值119元)、迪卡牌手机一部(价值43元)和旧版壹圆、贰圆面值人民币各一张。2015年5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所盗的电脑主机和手机等赃物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肖某某,李某某家属其退出赃款3876元已发还被害人张某、刘某某二人,三被害人均对李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刘某某、肖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彭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或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45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退出的赃款以及公安机关扣押的赃物已全部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其也予以谅解,其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静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案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