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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新华区法树信息咨询中心不服唐山市乐亭县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乐亭县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乐行初字第20号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法树信息咨询中心。经营者:袁伟龙。委托代理人:刘晓霞,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丽霞,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乐亭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裴建忠,任局长。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法树信息咨询中心诉被告唐山市乐亭县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法树信息咨询中心提出撤诉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法树信息咨询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法树信息咨询中心负担。审判长  李宝奎审判员  朱 倩审判员  田玉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崔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