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文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周文英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晓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英,女,汉族。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文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文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衣硕朋代理审判员 刘方辉代理审判员 钱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马晨悦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