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金新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新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163号原告:金新军,1971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迎春,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兵,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新军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无锡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平安保险无锡分公司申请对苏B×××××小型轿车车损价值进行重新评估,本院依法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评估。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许程琼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3日、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新军的委托代理人陈迎春,被告平安保险无锡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继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新军诉称:2015年2月9日,其驾驶苏B×××××小型轿车,沿沪陕高速行驶至上行线518公里时,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致使该车车头受损。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在平安保险无锡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保额为3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6.5万元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16日。本起事故致苏B×××××小型轿车损失26800元,其支付评估费1900元、施救费850元、路损2507元。故请求判决平安保险无锡分公司赔付车损26800元、评估费1900元、施救费850元、路损2507元,合计3205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平安保险无锡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过程和投保事实无异议,但不认可金新军提供的评估报告,该报告与其定损价值相差甚远,该评估是单方委托的,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其不承担施救费、评估费、路损损失费用,因为本案案由是财产损失保险纠纷。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被保险人金新军为其所有的苏B×××××小型轿车在平安保险无锡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金额为6.5万元的机动车损失险、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险种并投保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16日止。2015年2月9日,金新军驾驶苏B×××××小型轿车,沿沪陕高速行驶至上行线512公里时,由于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致使该车撞上高速下道匝道护栏,造成该车车头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金新军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安徽中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接受金新军的委托,对苏B×××××小型轿车损失进行评估,估损总值为26800元。金新军支付评估费1900元、施救费850元、车辆修理费26800元、路损赔偿2507元。审理中,平安保险无锡分公司对苏B×××××小型轿车车损申请重新评估,本院依法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重新评估,评估价值为21167元,平安保险无锡分公司支付评估费2000元。上述事实有金新军提供的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施救费发票、路损赔偿发票,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平安保险无锡分公司签发的保险单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保险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平安保险无锡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赔付。金新军投保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该车经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损失为21167元,应作为车损的依据,由平安保险无锡分公司予以赔付;施救费、路损赔偿是交通事故中实际发生的费用,金新军已经支付,故平安保险无锡分公司也应赔付;平安保险无锡分公司支付的评估费2000元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由平安保险无锡分公司承担。由于金新军自行委托的评估结论未被本院采纳,故其诉请的评估费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险内赔付原告金新军车辆损失21167元、施救费850元,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内赔付路损2507元,合计24524元;二、驳回原告金新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1元,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的评估费2000元,合计230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