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高树银与张西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银,张西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961号原告高树银。被告张西银。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邻金科大厦。负责人邓凤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戚建菊,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银与被告张西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高树银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树银撤回对被告张西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高树银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永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