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3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蒋伟仙诉蔡雅玲、蔡雄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伟仙,蔡雅玲,蔡雄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275号原告蒋伟仙,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委托代理人田增忠,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雅玲,女,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雄英,女,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伟仙诉被告蔡雅玲、蔡雄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伟仙以拟通过与二被告协商和解的方式化解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伟仙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伟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伟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