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少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839号原告孙某,农村居民。被告陈某,农村居民。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王秋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