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军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军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539号罪犯张军厚,又名张军,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白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1月5日作出(2003)黔毕中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军厚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1288.7元。判决后张军厚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3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737号刑事判决,改判张军厚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9日作出(2007)黔刑执字第122号刑事裁定,将张军厚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刑执字第381号刑事裁定,将张军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其后至2013年4月17日张军厚获减刑二次,减刑二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张军厚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张军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军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12-2013.9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10—2014.9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发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军厚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军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