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旭城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城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477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旭城,曾用名李旭成。因本案于2014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4]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旭城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玉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旭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旭城申请办理农业银行信用卡后透支消费。经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人李旭城拒不归还欠款。截止2014年6月6日,被告人李旭城共计拖欠农业银行116969.79元,其中本金99955.07元,利息等费用17014.72元。2、2013年1月17日,被告人李旭城申请办理中信银行信用卡后透支消费。经中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人李旭城拒不归还欠款。截止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旭城共计拖欠中信银行38444.86元,其中本金29833元,利息等费用8611.86元。3、2012年10月6日,被告人李旭城申请办理中国银行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后经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人李旭城拒不归还欠款。截止2014年6月,被告人李旭城共计拖欠中国银行计13898.18元,其中本金9971.38元,利息等费用3926.8元。4、2012年10月26日、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旭城分别申请办理工商银行信用卡后透支消费。经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人李旭城拒不归还欠款。截止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李旭城透支上述两张信用卡,共计拖欠工商银行11225.07元,其中本金9148.12元,利息等费用2076.95元。5、2012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旭城申请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后透支消费。经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人李旭城拒不归还欠款。截止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旭城共计拖欠建设银行11756.65元,其中本金9958.02元,利息等费用1798.63元。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旭城信用卡诈骗本金共计158865.59元。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旭城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诈骗罪。被告人李旭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款(四)项、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李旭城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李旭城于2012年12月6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申请办理农业银行信用卡后,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透支消费,经农业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李旭城仍不归还欠款,截止2014年6月6日,被告人李旭城给银行造成损失本息合计116969.79元,其中本金99955.07元。2014年7月1日农业银行从被告人李旭城关联的银行卡账户中强制扣收4.51元。二、2013年1月17日,被告人李旭城申请办理中信银行信用卡后透支消费,经中信银行多次催收后,被告人李旭城仍未归还欠款。截止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旭城给银行造成损失本息合计38444.86元,其中本金29833元。三、2012年10月,被告人李旭城申请办理中国银行信用卡后透支消费,经中国银行催收后,被告人李旭城仍不归还欠款。截止2014年6月,被告人李旭城给银行造成损失本息合计13898.18元,其中本金9971.38元。四、2012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旭城申请办理工商银行信用卡后透支消费,经工商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欠款,截止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李旭城给银行造成损失本息合计5914.85元,其中本金4840.48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旭城于2013年7月31日申请办理的工商银行信用卡,截止2014年6月11日,透支本金4307.64元,给银行造成损失本息合计5310.22元;于2012年9月11日申请办理的建设银行信用卡,截止2014年6月26日,透支本金9958.02元,给银行造成损失本息合计11756.65元。上述透支行为,经银行两次催收后,在未超过三个月时被告人李旭城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兰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情况说明,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申请信用卡资料,中信银行证明材料,中国工商银行情况说明,中国农业银行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及信用卡存款扣收表,李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旭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旭城无视刑律,恶意透支信用卡,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旭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款(四)项、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旭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本案涉案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保森审 判 员  席爱军代理审判员  翟玲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