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终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楚俊红与冶敬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终字第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楚俊红,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冶敬鹏,男,1986年3月5日出生,回族,务工人员。上诉人楚俊红诉被上诉人冶敬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茫崖矿区人民法院(2014)茫民一初字第48-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裁定以被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2014)茫民一初字第48-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杨 振 华审判员 尤晓玲审判员陈治冈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乌 英 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