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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赵万慧、邱淏与王世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万慧,邱淏,王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沽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赵万慧。申请执行人邱淏。法定代理人邱志旭,厨师。被执行人王世华,个体。本院在执行赵万慧、邱淏与王世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世华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4)沽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金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晓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