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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赵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保字第43-1号申请人王建国,男。委托代理人蒋曼,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莹,女,职业不详。申请人王建国因与被申请人赵莹借款合同发生纠纷,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赵莹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XXX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产权证号京XX**第XXX号)、北京市XXXXX号(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产权证号京X**字第XXX号)、北京市XXXXXX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产权证号京X**字第XXX号)三套房屋,查封期间均不予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申请人王建国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建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莹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XX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产权证号京X**字第XXX号)、北京市XXXX号(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产权证号京X**字第XXX号)、北京市XXXXX号(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产权证号京X**字第XXXX号)三套房屋,查封期间均不予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申请人王建国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路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