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右民一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廖军与蓝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军,蓝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200号原告廖军,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北流市,委托代理人赵红,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剑,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广西陆川县人,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军诉被告蓝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廖军负担。审判员  李玮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江荷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