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众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洁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众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洁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996号原告:广州市众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罗晋升,职务: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加嘉,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萱,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洁玲,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太平西路29号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广州市众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洁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市众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众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众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12元,由原告广州市众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碧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嘉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