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袁明新与曾耀强、四会市恒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明新,曾耀强,四会市恒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翠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396号原告袁明新,男,汉族。诉讼代理人李敏,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耀强,男,汉族。被告四会市恒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东城区四会。被告黄翠和,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明新诉被告曾耀强、四会市恒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袁明新就本案纠纷已另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448号]。本院认为,原告袁明新就本案纠纷已另案起诉,其起诉应予以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明新的起诉。本院已预收原告袁明新案件受理费15807元,退还原告袁明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明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健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