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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328号原告周某某,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宁某某,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