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赵光辉与杨广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辉,杨广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325号原告赵光辉。被告杨广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辉诉被告杨广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7800元的有关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提供案外人杨新华捷达牌轿车鲁GUA6**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杨新华名下鲁GUA6**号捷达牌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德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