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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谢作昇与夏雯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作昇,夏雯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谢作昇,男,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夏雯倩,女,1985年7月8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作昇诉被告夏雯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作昇以原、被告自行协商处理,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作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谢作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巧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丹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