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谢作昇与夏雯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作昇,夏雯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谢作昇,男,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夏雯倩,女,1985年7月8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作昇诉被告夏雯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作昇以原、被告自行协商处理,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作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谢作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巧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丹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