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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2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金某甲、金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金某甲,金某乙,韩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278号原告:李某,男,1990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康健,系合肥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甲,女,1992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金某乙,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韩某,女,1970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金某甲、金某乙、韩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马步勇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蔡庆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