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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高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高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李某,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无法联系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且与原告电话联系,原告又拒绝接听电话拒不到庭研究送达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兆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明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