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高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高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李某,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无法联系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且与原告电话联系,原告又拒绝接听电话拒不到庭研究送达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兆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明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