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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建刚与武君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刚,武君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李建刚。委托代理人张跃伟,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君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刚与被告武君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柳连彬代理审判员  温幸临人民陪审员  耿振栓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郝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