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建刚与武君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刚,武君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李建刚。委托代理人张跃伟,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君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刚与被告武君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柳连彬代理审判员 温幸临人民陪审员 耿振栓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郝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