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医院与王开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潼南区人民医院,王开银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1741号原告潼南区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谭彩翔,该院院长。特别授权代理人冯兴华,该院医患协调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曾勇,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开银,1971年8月4日出生,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潼南区人民医院与被告王开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潼南区人民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潼南区人民医院负担。审 判 长 徐 旭审 判 员 游献伟人民陪审员 龙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吉泉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