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蓝旗支行与刚胡义嘎、乌宁格日乐、伟勒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蓝旗支行,刚胡义嘎蒙古族,乌宁格日乐,伟勒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法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蓝旗支行。法定代表人孟克巴雅尔,系行长。被执行人刚胡义嘎蒙古族,男。被执行人乌宁格日乐,女,蒙古族。被执行人伟勒斯,男,蒙古族。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蓝旗支行申请执行刚胡义嘎、乌宁格日乐、伟勒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刚胡义嘎、乌宁格日乐、伟勒斯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刚胡义嘎、乌宁格日乐、伟勒斯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伍万壹仟捌佰玖拾叁元(¥51,893.00)及利息、执行费678.4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付清为止。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郅 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乌雅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