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5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丽与古轶兴、徐燕和杨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古轶兴,徐燕,杨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583-4号申请人杨丽,女,1983年2月出生,苗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古轶兴,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徐燕,女,1986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杨建,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古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古轶兴、徐燕、杨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建在中国农业银行兴文县支行有银行账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智审判员 王庸鸿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 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