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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告史某某,男,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理由正当,出自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彦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