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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简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某,女,生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38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015年4月28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志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简某在其打工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山紫市场门口的禄岛店铺内,趁被害人张某暂离店铺之际,盗走被害人张某的手提包内人民币6000余元(手提包放在店内储物柜中),后逃离现场。2015年4月28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北极熊电脑城门口抓获被告人简某,并在其处缴获剩余赃款人民币2450元,后发还给被害人张某。同年5月19日,被告人简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000元,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简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被扣物品照片,发还清单,物证照片制作说明,录像制作说明,收据复印件,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简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简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简某退回部分赃款,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被告人简某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简某犯罪情节较轻,且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对被告人简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简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简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淋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