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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民一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杜振山等9人诉吉林天成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一初字第616号起诉人杜振山,男,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原吉林天成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浑江区东兴街。起诉人姜兆华,男,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原吉林天成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浑江区红旗街。起诉人纪汝山,男,1964年9月17日生,汉族,原吉林天成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浑江区江北街。起诉人王志春,男,19515年8月130日生,汉族,原吉林天成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江源县砟子镇八宝街。起诉人胡合吉,男,1967年3月28日生,汉族,原吉林天成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浑江区红旗街。起诉人孙德文,男,1966年5月28日生,汉族,原吉林天成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浑江区红旗街。起诉人汪希君,男,1961年6月10日生,汉族,原吉林天成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浑江区东兴街。起诉人姜兆国,男,1969年9月15日生,汉族,原吉林天成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浑江区红旗街。起诉人徐公怀,男,1956年1月23日生,汉族,原吉林天成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浑江区红土崖镇。起诉人杜振山等9人诉吉林天成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4年受理,于2014年7月31日做出(2014)浑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驳回杜振山等9人的起诉。杜振山等9起诉人又于2015年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决起诉,因此本案是重复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杜振山、姜兆华、纪汝山、王志春、胡合吉、孙德文、汪希君、姜兆国、徐公怀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慧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