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二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商都县民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商都县民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商都县民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商都县民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00428号原告: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河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包玮,董事长。被告:商都县民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被告:商都县民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法定代表人:周玉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商都县民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商都县民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5元,减半收取1772.5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42.5元,由原告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智勇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汪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