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异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案外人王鹏、申请执行人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苏泰仓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苏泰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执异字第28号异议人(案外人)王鹏,男,1975年12月3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华西路(科创园1号楼)。法定代表人周伟,理事长。被执行人南京苏泰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泰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宁六公路55号。法定代表人程辉国,总经理。异议人王鹏对本院强制执行苏泰公司名下的位于浦口区泰山新村宁六公路55号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中,异议人王鹏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鹏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煜人民陪审员 姚维青人民陪审员 陈秀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邢啸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