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弋玲与杭州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弋玲,杭州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陈弋玲。被告杭州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荣春。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弋玲诉被告杭州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弋玲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弋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杨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