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韩庆田与被告韩福歧赡养费纠纷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李某某,韩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931号原告:韩某甲,女,84岁。委托代理人:曲迎越。原告:李某某,女,55岁。委托代理人:曲迎越。被告:韩某乙,男,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李某某诉被告韩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韩某甲、李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某甲、李某某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甲、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韩某甲、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