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商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昌邑市昌祥瑞工贸有限公司与郭红加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昌祥瑞工贸有限公司,郭红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648号原告昌邑市昌祥瑞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东艳。被告郭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市昌祥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红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家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文艳